员工辞职,企业最头疼的问题。

项不二2023-09-256154

  问:我单位有个员工突然消失,不知道什么情况,不接电话,不来上班,听其它同事说,估计是不想干了,做为用人单位此时我们该怎么处理?我们能不能就此认为就是员工自动离职了

    答:这是不可以的,从来就没有劳动合同自动解除这一说,针对这名员工我们建议这样操作,1、首先联系员工问清没有来上班的原因是什么,这一点主要是怕员工万一有突发性的事,来不及请假,用人单位要人性化管理,如果能联系到员工,比如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求员工提交书面辞职,在该辞职书中要写明辞职的提出主体及辞职原因;2、落实确属是员工无故不上班,同时员工还不配合提交辞职报告,用人单位要保留好通话录音、或是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是员工提出的辞职请求。向员工送达《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无法联系到员工,按3操作;3、如果无法联系到员工:第一步,给员工发《催告函》,要求限期返岗复工,通知中载明用人单位保留对前期旷工情形进行处罚的权利。第二步,向员工发《旷工通知书》,在通知中明确员工的旷工天数,再次告知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处罚规定。第三步,向员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问:员工就是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不能扣工资?

     答:这个不能扣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至于工资结算期限,要看所在地区规定。

     实务操作中我们建议提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浮动工资的条件,比如说,离职当月未办理完工作交接的不予发放或少发。在前面几节课也讲过,可以与员工约定离职当月工资采用现金形式发放。问题引申,实务中我们见过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就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这个做法太愚蠢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未依法出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辞职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应缴未缴社保的,属于上述情形。已缴但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的,各地规定不一,但是实务中大多数地区要求劳动者先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处理,用人单位仍未补缴的,才认定属于上述情形。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把社保换成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答: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员工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即使双方达到一致的意思表示,也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的义务。虽然该协议无效,但多数地区认定,签署协议或单方承诺的情况下,员工依据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被迫解除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目前有案例判决,员工离职后又主张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补贴为不当得利,后得到法庭支持。据此我们应提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好,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不缴纳社保的补贴的,后如果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员工应当返还社保补贴。(虽然有风险,但是还是要约定的,有道是:“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不代表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这是两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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